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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印加工境外出版物印件审批(指定类)

发布时间:06-30 作者:小华  来源:深华印材  查看:
一、审批依据



    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3号)第三十四条、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15号)第十九条、《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》(新闻出版总署、公安部令第19号)。



    二、审批对象



    申请承接印刷境外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、意识形态、民族宗教、性文化和人体艺术、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等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的印刷企业。



    三、审批条件



    (一)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,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。

    (二)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、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。

    (三)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。

    (四)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,不得在境内发行、散发。

    (五)申办印件审批事项应先取得相关印件的《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任务批准书》(可以两项一并办理)。



    四、应提交材料



    (一)申请书。

    (二)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发的《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印件审批表》。 

    (三)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、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。

    (四)来(进)料 加工的原辅材料、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。

    (五)出版物样品。其中,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图书的,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;申请承印境外宗教类图书的,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
    (六)第一次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的,还要出具印刷经营许可证、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、印刷设备清单。

    (七)印件的内容介绍。



    五、办理程序、时限



   (行政许可期限:20个工作日)



    (一)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,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,将申请文件一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。

    (二)省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受理印刷企业提交的材料,并于当日将受理材料移送局印刷复制管理处。   

    (三)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,核验申请文件。符合要求,印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,核发《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印件准印证》;不批准的,制发告知书,并将《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印件准印证》或者告知书即时送达局政务窗口。

    (四)局政务窗口将《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印件准印证》或者告知书发给申请人。不能依时办理的,要说明理由。

    ※ 申请人在收到《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印件准印证》后,方可承印境外出版物。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,不得在境内发行、散发。

    ※ 需要同时办理《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出版物来(进)料加工任务批准书》的,还应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。



    六、其它告知事项



    受理告知部门:    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        020-37592337

    审批承办部门:    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    020-376054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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